偷逃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罪界定及其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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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63条对偷税进行了界定:

偷逃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罪界定及其现实意义

偷税行为人主要是通过以下三种手段进行偷税:

第一,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其中伪造是指行为人依照真账簿、真凭证的式样制作虚假的账簿和记账凭证,以假充真的行为,俗称“造假账”、两本账;变造是指行为人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拼接等方式,制作假账、假凭证,以假乱真的行为;“隐匿”是指行为人将账簿、记账凭证故意隐藏起来,使税务机关难以查实计税依据的行为;擅自销毁是指在法定的保存期间内,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的行为;

第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是指在账簿上大量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以冲抵或者减少实际收入的数额,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利润数额等行为;不列、少列收入是指纳税人账外经营、取行应税收入不通过销售账户,直接转为利润或者专项基金,或者挂在往来账户不结转等行为;

第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其中经税务机关通知而拒不申报,是指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后,仍拒不申报的行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在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少报、隐瞒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等行为。上述所列的几种手段,纳税人可能单独使用,也可能同时使用几种偷税手段,只要具备上述手段之一,就可能构成偷税。

造成了少缴未缴税款的结果:

纳税人采用各种手段,给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失。偷税既是行为违法,也是结果违法,根据纳税人的行为,可以判定是否能构成偷税,根据结果,可以判定纳税人偷税的实际。


采取了四种手段之一,造成了不缴或少缴税的后果,即为偷税。从征管法及其细则条文字面意思看,并未对主观故意性进行描述,但是,从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看,偷税的界定是要思考主观故意性的,按照税务总局相关文件的表述,只有具有主观故意的才能定偷税。

偷逃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罪界定及其现实意义

偷税的四种手段,哪一种可能不具有主观故意性?如何让税务机关信服不具有主观故意性?纳税人如何站在税务机关的角度看待涉税问题?税务机关如何站在纳税人的角度审视涉税问题?

不定偷税,那少缴了税款如何处理?不定偷税,是不是就不会构成逃税罪?

纳税人思考的是如何不定偷税减少单位和个人损失,税务机关思考的是如何减少执法风险,当双方找到共同关切点时,是不是就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办法?这正是我们研究偷税的现实意义。

虚开发票有恶意和善意之分,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处理最轻,只是补税,没有滞纳金,没有罚款,不会构成犯罪,如果能重新取得合规发票依然可以抵扣,所以,研究善意取得虚开发票构成要件,就超级有意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处罚最重,最高无期徒刑,谁也不想往枪口上撞,但前提是你要知道什么是枪,以及知道枪口在哪里,这就需要纳税人了解虚开的法律规定,想办法去避免。

是不是一旦虚开发票,就得处以刑罚?如果收款方仅仅是为了结算资金,在付款方要求开具专票才给钱的情况下,付款方找了一家企业代开发票来结算资金算不算虚开犯罪?

最高法于2019年末公布了一个虚开专票审判指导案例,这个案例对特定条件下的虚开没有定罪,不构成犯罪是否不违法?税务机关要不要进行处理?不处理有没有执法风险?纳税人层面如何利用最高法的指导案例指导企业实践以最大限度规避风险?等等,都是值得我们研究和探讨的话题。

所以,研究偷税、虚开罪与非罪的界定超级有意义,总不能等稽查局找上门来再去研究税法和涉税刑法吧,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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